惠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惠儒城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02民初2111号
申请人:湖北惠儒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民生国际**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湖北惠儒城建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惠儒城建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责任限额为29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惠儒城建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