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曾昭永、惠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民初35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民生国际**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856479301。
法定代表人:徐晓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立案。2021年3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名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