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际航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际航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1民终6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际航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住宅)。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黑龙江际航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并依法改判某某向***支付18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某某应支付***205,198.53元劳务费用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当改判。1.根据一审证据七:大庆炼化项目物资交接单,能够认定的事实是2021年6月20日某某提供给***劳动物资,合计37,000元,但工程结束时***仍然有部分价值16,280元的物资未归还。一审法院忽略了该事实没有判令其归还,现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将使用某某的防爆风机、电缆、钢缆、铜锹、电闸箱等物品归还际航公某。***在油罐清洗期间使用某某的相关机具设备,某某给予其无偿使用从2021年六月至今一直未归还,已经影响到某某的正常经营,请求法院判令其归还、如不能归还按照市场价支付相应现金16280元。2.由于判决书第一项判决错误,因此第二项的利息应该改判,原审法院认定某某应支付以205,198.53元为基数支付利息的事实错误,按照LPR贷款基础利率以205,198.53-16,820元后重新计算,二审法院应当改判。 ***辩称,一、劳动物资16,280元实际上是属于反诉的内容或者是另诉的内容,双方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归还这些物资的具体方式。***同意返还,且***与某某联系,但某某置之不理,***无从返还。二、关于特种设备。一审法院按照某某的主张每天1000元,认定12天无误。综上,***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应当予以维持。 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某某给付工作费用(劳务费)33万元及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某某给付现场监护人工费32,400元;3.判令某某给付因某某原因导致误工产生的人工费77,760元;(以上3项合计440,160元及利息);4.请求判令某某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某某、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某某签订《大庆炼化公司2021年储罐清理劳务合同》一份,庭审中,***与某某均认可劳务合同总价款为65万元,某某已支付339,800元。尚欠310,200元至今未付。但某某认为应在尚欠款项310,200元中扣除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合计22,841.47元(***同意从中扣除)、前期垫付款项12,660元(***同意从中扣除)、工业软管泵价值47,000元和运费4000元,合计51,000元、清洗车租赁费用13,000元、某某被某某扣罚的违约罚款7500元、未归还际航的部分物资设备价值16,280元,剩余款项某某同意支付***。另外,***当庭表示放弃要求某某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与某某签订的《大庆炼化公司2021年储罐清理劳务合同》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关于工业软管泵价值47,000元和运费4000元,合计51,000元应否扣除的问题。在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关于“还有泵含税50,000元,这个给你算增值税专票”、“这个我用了,我认”、“泵含税是50,000元,这个给你算发票”、“泵的税5万至少给我抵10万的”的表述足以证明***作出了同意扣除47,000元+3000元,合计50,000元的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对某某要求扣除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清洗车租赁费用13000元应否扣除的问题。在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中,***没有对***提出的1000元租赁价格作出反驳和提出异议,只是对用车时间的长短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对清洗车的租赁价格为每日1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另外,根据***关于“你用撑死了用了十一二天”的表述以及***关于“我用几天你是知道的”表述,可以认定这是***对于用车十一、二天事实的认可,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应扣除清洗车租赁费用12,000元(1000元×12天),予以支持。关于违约罚款7500元应否扣除的问题。因***示未能举证证明某某对于延期交工一事存在过错或自身对延期交工一事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故一审法院对某某要求扣除违约罚款7500元的抗辩理由予以支持。关于未归还部分物资价值16,280元应否扣除的问题。因某某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物资的具体价值,故一审法院对某某的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关于***诉请支付现场监护人工费32,400元的问题。因无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关于***诉请支付因某某原因导致误工产生的人工费77,760元的问题。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可自聊天记录中某某***向***发出对账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以205,198.53元(310,200元-50,000元-12,000元-7500元-22,841.47元-12,66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支付利息至205,198.53元实际支付完毕时止。据此判决:一、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劳务费用205,198.53元;二、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22年1月11日起,以205,198.53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支付利息至205,198.53元实际支付完毕时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52元,其中2110元由***负担,1842元由某某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提交维修聊天截图一张,拟证明:关于某某主张的物资设备,***积极主张返还,但某某未予答复。经质证,某某称***确实让某某去大庆取相关设备,但会产生相关的搬运及运输费用,此笔费用应由***承担。本院认证意见为:因某某未否认该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但因该部分物资的价值未能确认,某某如有证据证实该部分物资的价值及确认相关搬运费、运输费等费用,可另行主张权利。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与某某签订的《大庆炼化公司2021年储罐清理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向某航公司提供了劳务,某某应支付劳务对价。某某上诉主张有二。其一、案涉工程结束时***有价值16,280元的物资未归还某某,某某主张在应支付给***的劳务费用中扣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物资是否交接,及该部分物资的价值。故对于其该项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该部分设备,现***同意返还,但双方对于运输费用的承担产生分歧。某某如有证据证实该部分物资的价值及确认相关搬运费、运输费等费用,可另行主张权利。其二、某某主张一审法院关于清洗车租赁天数认定不当。但某某亦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对于此节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黑龙江际航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