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恒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枣庄市市中区启臣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兴安盟恒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2443号

原告:枣庄市市中区启臣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建设路19号同兴家园一号楼29号门市楼上。

经营者:王立茹,女,汉族,1975年7月17日出生,住市中区。

被告:兴安盟恒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胜利街桥苑小区7号商住楼4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被告:刘闯,男,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云云埇桥区。

被告:洪铁英,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内蒙占兴安盟突泉县。

原告枣庄市市中区启臣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兴安盟恒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刘闯、洪铁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市市中区启臣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闻秀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承伟

书 记 员 赵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