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恒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枣庄市市中区启臣建筑器材租赁站、兴安盟恒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财保253号
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启臣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王立茹,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建设路19号同兴家园一号楼29号门市楼上。
经营者:王立茹,女,汉族,1975年7月17日出生,住市中区。
被申请人:兴安盟恒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胜利街桥苑小区7号商住楼4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陈海文。
被申请人:陈海文,男,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被申请人:刘闯,男,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被申请人:赵奎,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启臣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兴安盟恒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陈海文、刘闯、***、赵奎的银行存款101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安盟恒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陈海文、刘闯、***、赵奎的银行存款10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