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胜业坊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胜业坊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1527号
申请人:广东胜业坊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村委会逢简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厚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振江,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配套服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季,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广东胜业坊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业坊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胜业坊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1645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仲裁员失去仲裁资格后,仲裁庭既未通知胜业坊公司,也未更换仲裁员,程序违法。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胜业坊公司发现仲裁裁决书没有仲裁员陈少浩的签字,后获知:陈少浩在出具仲裁裁决前已不具备仲裁员资质,导致其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无法履行仲裁职责,也无法在仲裁裁决书上签字。广州仲裁委既未将以上事实通知胜业坊公司,也未更换仲裁员,违反了《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和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胜业坊公司的合法权益。胜业坊公司不认可机场管理公司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二、仲裁裁决对胜业坊公司提出的部分仲裁请求未予处理,程序违法。胜业坊公司请求机场管理公司支付办公用房履约保证金20000元。仲裁裁决认为办公用房履约保证金不属于本案合同项下争议,不属于仲裁庭对本案的管辖范围,故不作处理。实际上,《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是本案《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物业服务垃圾清运及管理项目合同》的从合同,故支付办公用房履约保证金20000元的仲裁请求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三、仲裁裁决的证据未核对原件,认定胜业坊公司违约并承担巨额违约金显失公平,程序违法。涉案仲裁裁决认定:“在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6月期间,胜业坊公司与服务区内的商户签订了垃圾清运合同,为签约商户提供有偿垃圾清运服务”,但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只有复印件。四、涉案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广州仲裁委无权仲裁。五、涉案合同为格式合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六、涉案仲裁裁决显失公平。庭询中,胜业坊公司放弃上述第四到第六项主张。
被申请人机场管理公司辩称:第一,胜业坊公司提供的没有仲裁员陈少浩的仲裁员名册注明,自2021年4月6日起受理的仲裁案件适用本名册,而机场管理公司于2020年8月收到广州仲裁委的仲裁受理通知书,涉案仲裁的受理时间远早于胜业坊公司提供的仲裁员名册的生效时间。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陈少浩被指定为该案的仲裁员时,具有合法的仲裁员身份,并且参与了开庭工作,之后仲裁机构不再聘任陈少浩为仲裁员,但不影响陈少浩在此前以合法成立的仲裁庭中案件的审理工作。最后陈少浩没有在仲裁裁决书上签字,也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二,办公用房履约保证金2万元不属于仲裁庭对本案的管辖范围。《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物业服务垃圾清运及管理项目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项目,不属于涉案仲裁的合同争议,所以仲裁庭未予处理是合理合法的。且在裁决生效之后,机场管理公司已经把这2万元的保证金退还给胜业坊公司。第三,仲裁裁决的证据未核对原件,不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庭前质证时胜业坊公司已经对该证据的存在进行了确认。仲裁庭没有对证据原件进行核对,是其依照仲裁庭的权限做出的合法行为。第四,涉案仲裁裁决没有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裁决完全是根据机场管理公司和胜业坊公司的合同作出的裁决,机场管理公司在仲裁申请中也提出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胜业坊公司的撤裁理由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撤裁的情形。
经审查查明,广州仲裁委根据机场管理公司与胜业坊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物业服务垃圾清运及管理项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了机场管理公司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胜业坊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反请求,广州仲裁委同意受理,并对机场管理公司的仲裁请求与胜业坊公司的反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裁决。广州仲裁委于2020年12月3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成员为张亚普、崔栋和陈少浩。仲裁庭于2020年12月19日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0)穗仲案字第11645号仲裁裁决。陈少浩未在该裁决书上签名。
另查明,广州仲裁委2021年4月6日起实施的仲裁员名册中没有陈少浩的名字,该仲裁员名册检索目录下注明“自2021年4月6日起,受理的仲裁案件适用本名册”。广州仲裁委向本院出具说明,称陈少浩为其第五届仲裁员,在涉案仲裁组庭时具有合法的仲裁员身份;陈少浩已对涉案仲裁裁决出具书面意见,并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交该会存档;少数意见的书面意见并非裁决书的组成部分,而是仲裁庭合议情况的组成部分,仲裁庭合议过程属于内部事项,存于副卷,不对外公开。胜业坊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调取陈少浩关于合议情况出具的书面意见,由于该申请缺乏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庭询中,胜业坊公司确认其不主张仲裁程序中未核对原件的证据是伪造的,其在仲裁庭审中确认相关事实;机场管理公司主张该证据原件为胜业坊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机场管理公司并不掌握证据原件。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审查涉案仲裁裁决应否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第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批复》,陈少浩被广州仲裁委主任指定为该案的仲裁员时具有合法的仲裁员身份,并参与了仲裁开庭审理工作;后该仲裁员未被续聘,但新的仲裁员名册仅适用于广州仲裁委自2021年4月6日起受理的仲裁案件,不影响陈少浩在此前已合法成立的仲裁庭中的案件审理工作;故广州仲裁委无需通知胜业坊公司及更换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根据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2017年11月16日起实施)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裁决书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本会存档,该书面意见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但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故陈少浩未在涉案仲裁裁决书上签名,并未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二,广州仲裁委根据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胜业坊公司签订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物业服务垃圾清运及管理项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机场管理公司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胜业坊公司主张机场管理公司返还《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办公用房履约保证金20000元,超出涉案仲裁协议范围,广州仲裁委不予处理,合法合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胜业坊公司确认其主张仲裁程序中未核对原件的证据并非伪造,且其对该证据证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广州仲裁委综合考量认定相关事实,并无不当。胜业坊公司主张仲裁庭未予核对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原件违反法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胜业坊公司主张涉案裁决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胜业坊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胜业坊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胜业坊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宁建文
审 判 员 李志明
审 判 员 俞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秋莉
书 记 员 罗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