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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俊雅园林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22123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俊雅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仙泉酒店侧仙湖花景场内。
法定代表人:梁伟开。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前路**号。
法定代表人:霍茂昌。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俊雅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俊雅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建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颖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