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23152号 原告: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朝阳基堤外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690415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28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1月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36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3503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期逾期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混凝土,供应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乐从岭兰花园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项目,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同时《购销合同》对混凝土质量、验收规定、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供应混凝土合计281032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50320元。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答辩:1、《商品混凝土对账单》是不真实的,是原告与***恶意虚构,没有法律效力;2、《材料购销合同》对我司没有法律效力;3、基于前述理由,违约金规定对被告不具有效力,且约定过高;4、我司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单位,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建工集团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答辩:1、我司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单位,两者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基本属性;2、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本案情况不符合适用条件,我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3、我司既非《购销合同》当事人,又非混凝土实际使用人,与本案无关联性。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原告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混凝土,供应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乐从岭兰花园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项目。《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第三个月结清第一个月货款,逾期付款则按照欠款总金额万分之五/天计算违约金。合同甲方落款盖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合同专用章,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部工程师***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供应混凝土,经原告与***对账,确认2020年5月货款金额163372.5元,6月货款金额139825元,7月金额277612.5元,8月金额249877.5元,9月金额213550元,10月金额608100元,11月金额1003202.5元,12月金额154780元,合计2810320元。2021年1月13日,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转账200000元给原告,回单备注:乐从项目付混凝土购销款。另原告陈述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付款100000元,2020年12月1日付款80000元,2021年7月5日付款80000元,合计还款460000元。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均独立核算经营。 诉讼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材料购销合同》、《商品混凝土对账单》、银行回单、企业信息及被告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辨析如下: 1、《材料购销合同》对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材料购销合同》甲方落款盖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材料采购合同专用章,***签名,被告承认材料采购合同专用章系其属下项目组公章,***系项目组工程师,混凝土所供应的乐从岭兰花园项目为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原告有理由相信***代表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而对账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也曾经付款给原告,其中回单备注:乐从项目付混凝土购销款。也可以视为被告对购销合同的默认。据此,本院认定《材料购销合同》及《商品混凝土对账单》对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抗辩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对账单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2350320元,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金的计算。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购销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第三个月结清第一个月货款,逾期付款则按照欠款总金额万分之五/天计算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双方约定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偏高,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本院酌定调整为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1日,具体如下: 货款月份 货款金额(元) 货款到期日 收款到账日期 收款金额(元) 欠款本金 逾期日期 逾期天数 计算公式 违约金(元) 2020-05 163372.5 2020-7-31 163372.5 2020-08-1至2020-10-14 163372.5×75×0.0003 3675.88 2020-10-15 63372.5 2020-10-15至2020-11-30 63372.5×47×0.0003 893.55 2020-12-1 63372.5 2020-06 2020-8-31 2020-09-01至2020-11-30 139825×****.0003 3817.22 2020-12-1 16627.5 123197.5 2020-12-1至2020-01-12 123197.5×43×0.0003 1589.25 2021-1-13 123197.5 2020-07 277612.5 2020-9-30 277612.5 2020-10-01至2021-01-12 277612.5×104×0.0003 8661.51 2021-1-13 76802.5 2021-01-13至2021-07-04 200810×173×0.0003 10422.04 2021-7-5 2020-08 249877.5 2020-10-31 2020-11-01至2021-07-04 249877.5×246×0.0003 18440.96 2020-09 2020-11-30 2020-12-01至2021-07-04 213550×216×0.0003 13838.04 2020-10 2020-12-31 2021-01-01至2021-07-04 608100×185×0.0003 33749.55 2020-11 1003202.5 2021-1-31 2021-02-01至2021-07-04 1003202.5×154×0.0003 46347.96 2020-12 2021-2-28 2021-03-1至2021-07-04 154780×126×0.0003 5850.68 合计 147286.64 3、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两被告提供的审计报告等材料,可以证实两被告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两被告相关抗辩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0320元及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以每期逾期货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至2021年7月4日,违约金合计147286.64元;以235032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5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137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64元。由原告负担764元,由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原告预交诉讼费18764元,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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