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24198号之一
原告: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和路15号德高信易联金融广场2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7FAM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淑媚,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朝阳基堤外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6904154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2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宁亚保
人民陪审员 林 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