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2697号
申请人: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朝阳基堤外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690415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288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36X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5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