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2878号 申请人: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和路15号德高信易联金融广场2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7FAM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淑媚,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富汇街3号101铺首层、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1212XG。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朝阳基堤外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6904154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58299.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58299.8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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