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5056号
申请人:佛山市益祥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长江路17号福誉广场商务酒店、办公1座、办公2座之办公1座5层自编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U0BD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和路15号德高信易联金融广场2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7FAM3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朝阳基堤外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6904154C。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益祥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67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股票、新三板、基金、预售楼盘、食品、药品、化妆品,其他类型均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67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益祥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5056号
申请人:佛山市益祥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长江路17号福誉广场商务酒店、办公1座、办公2座之办公1座5层自编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U0BD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和路15号德高信易联金融广场2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7FAM3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朝阳基堤外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6904154C。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益祥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67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股票、新三板、基金、预售楼盘、食品、药品、化妆品,其他类型均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67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益祥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