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达必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1767号 申请人: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朝阳基堤外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690415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学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达必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洞村北山工业区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05457520。 法定代表人:翁奕加。 原告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达必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达必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5800.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达必豪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5800.4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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