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4335号
原告:***,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和路15号德高信易联金融广场2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7FAM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朝阳基堤外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6904154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身份信息)
原告***与被告广东众赢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甘 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