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民初15974号
原告:余国秋,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绮桦,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龙辉,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志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渊、梁朗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国秋与被告广东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应转为普通程序审判。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志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