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11603号
原告:广东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6。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宇,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1K。
负责人:郝瑞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燕,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广东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春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