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455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振华顾地环兴巷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489236。
法定代表人:李志雄。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工业大道28号乐趣荟广场1座1-9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NP3Q7P。
法定代表人:梁水英。
被执行人:梁水英,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执行人:罗茂泽,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新美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水英、罗茂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4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保洁服务费用149142.48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梁水英在未出资金额51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罗茂泽在未出资金额49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乐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三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3094.71元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依法委托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罗茂泽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案经执行,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罗茂泽所有的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不动产证书号:桂(2022)贺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不动产,因上述不动产为外地农村宅基地房屋,因变现难度大,申请执行人暂不愿垫付评估费,故暂不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罗茂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6228××××2076账户存款并扣划1759.46元、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1××××6602账户存款并扣划3071.81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4331××××3373账户存款并扣划1206.95元(冻结期限均从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上述执行得款扣除本案执行费2283.12元,余款3755.1元(含案件受理费3094.71元)退予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罗茂泽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3××**的车辆(查封期限从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因去向不明,暂未能处理。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3755.1元(含案件受理费3094.71元),执行费2283.12元已交纳。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李间欢
执行员 文逸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妙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