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腾远(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国信腾远(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绥中县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绥中县自然资源局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21民初886号 原告:国信腾远(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浩天信和(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中县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和平街。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绥中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和平街。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科员。 被告:启能国际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信腾远(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绥中县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启能国际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2023年4月12日,原告国信腾远(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信腾远(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24元,由原告国信腾远(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常 昆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帅 书 记 员 李 丹 附:本法律文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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