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天津中联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367号
原告: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坚,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联医院,住所地南开区红旗南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天津中联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以双方达成部分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5元,减半收取计6177.5元,由原告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尚俣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