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3民终4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七道**。
法定代表人:诸阿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洁,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
法定代表人:苑克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卿卿,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国际)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型建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3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兴国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律师函、视频资料、图纸等证据,认定“被上诉人已完成设计并提供图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事实不清,严重错误。被上诉人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依约履行了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并未真正履行,被上诉人主张履行了该合同,向上诉人交付消防设计成果,却未提出相应交付证据或上诉人签收证据,也未提供其参加解决施工中有关设计问题及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的证据。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全部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直接判定以合同款项全额支持利息,显然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采信均存在明显错误,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微信记录内容含糊不清。回执内容无法体现“律师函”具体内容,无法确认与本案有关。视频资料不具备完整性,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新型建材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在于完成工作并交付。被上诉人已经在一审中提交了完整的交付记录以及沟通的录音资料,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已经交付了相应的设计成果。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相应的合同价款。
新型建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合同项款117194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1719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了《天津中兴智慧产业园2号楼五、六层及楼内部分公用区域二次消防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期限为10天,自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27日。合同总价117194元。支付方式:自本合同生效7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费用总额的60%,计70316.4元;待二次消防设计施工图及二消审批手续所需设计资料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费用总额的35%,计41017.9元;待甲方完成该项目二次消防设计审批及二次消防验收审批手续后,甲方支付乙方费用总额剩余的5%,计5859.7元。2018年12月7日新型建材向李健送达律师函催要合同款。中兴国际确有叫李健的员工,2020年5月自行离职。2018年10月19日,新型建材提交的其录制的关于涉合同款的视频,视频中的两名人员系中兴国际的员工,其中一人认可收到设计图纸、方案图,并签收函件。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天津中兴智慧产业园2号楼五、六层及楼内部分公用区域二次消防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天津中兴智慧产业园2号楼五、六层及楼内部分公用区域二次消防设计合同》、律师函、视频资料、图纸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依约完成设计并提供图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问题,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款117194元及利息(以11719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天津中兴智慧产业园2号楼五、六层及楼内部分公用区域二次消防设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天津中兴智慧产业园2号楼五、六层及楼内部分公用区域二次消防设计合同》、律师函、视频资料、图纸形成了证据链条,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依约完成设计并提供图纸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上述证据不应采信、案涉合同没有履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合同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完成案涉项目二次消防设计审批及二次消防验收审批手续后上诉人支付总额剩余5%的问题。考虑到上述设计、验收审批手续未能尽快完成并非由被上诉人所致,故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该款项,被上诉人继续履行该项合同义务。
关于利息问题。上诉人欠付合同款应支付相应利息。被上诉人二审中自愿主张自2020年6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对此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3772号民事判决;
二、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17194元及利息(以11719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计算)。
三、驳回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2元,由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84元,由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由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阎 涛
审判员 姜腾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洪飞
书记员高志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