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6民初13772号
原告: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401203503M。
法定代表人:苑克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卿卿,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七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7264344D。
法定代表人:诸阿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洁,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型建材)与被告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国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型建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卿卿、被告中兴国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型建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合同项款117,194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17,19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了《天津中兴智慧产业园2号楼五、六层及楼内部分公用区域二次消防设计合同》,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完成了约定的全部设计内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给被告,原告多次催要合同款未果,故成诉。
中兴国际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后,尚未真正开始履行合同,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内,原告未向被告提交设计成果全部图纸,被告未收到任何设计成果,故请贵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了《天津中兴智慧产业园2号楼五、六层及楼内部分公用区域二次消防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期限为10天,自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27日。合同总价117,194元。支付方式:自本合同生效7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费用总额的60%,计70,316.4元;待二次消防设计施工图及二消审批手续所需设计资料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费用总额的35%,计41,017.9元;待甲方完成该项目二次消防设计审批及二次消防验收审批手续后,甲方支付乙方费用总额剩余的5%,计5,859.7元。
2018年12月7日新型建材向李健送达律师函催要合同款。
中兴国际确有叫李健的员工,2020年5月自行离职。
2018年10月19日,新型建材提交的其录制的关于涉合同款的视频,视频中的两名人员系中兴国际的员工,其中一人认可收到设计图纸、方案图,并签收函件。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天津中兴智慧产业园2号楼五、六层及楼内部分公用区域二次消防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天津中兴智慧产业园2号楼五、六层及楼内部分公用区域二次消防设计合同》、律师函、视频资料、图纸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依约完成设计并提供图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利息问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款117,194元及利息(以117,19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中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树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