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北京墅苑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苑克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苗,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墅苑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七条30号院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卡华,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新型建材研究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墅苑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墅苑俱乐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2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型建材研究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墅苑俱乐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设计文件完成后应当由哪一方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对此工作负有义务。经过审理后认定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由申请人负责,属于申请人的义务。因此,认为申请人未完成设计文件的报审义务,构成违约,判决申请人败诉。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明显的错误。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应当是墅苑俱乐部的法定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型建材研究院与墅苑俱乐部签订的《北京墅苑戏曲俱乐部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北京墅苑戏曲俱乐部装修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新型建材研究院应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向墅苑俱乐部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直至审查通过。双方在设计费中明确约定了2万元的施工图审查费用,且新型建材研究院自行联系了天津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核。故原审法院综合双方合同表述、费用构成及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施工图报审的具体工作由新型建材研究院承担,并无不当。新型建材研究院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周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