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苑克江,院长。
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润,院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医院将坐落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98号办公楼1-5层及附属设施(四楼顶层一排简易房及主楼南侧五间平房)腾交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医院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的租金638538.81元;三、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医院支付房屋租金1091506.44元;四、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3895.56元;五、被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六、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已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医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3月11日、3月14日、6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医院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医院名下无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不动产登记信息;
银行信息:本院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医院名下银行存款185618.66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车辆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医院名下津FK××**号车辆信息,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医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中联医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案执行标的1753940.81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185618.66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568322.15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风利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嘉平
书 记 员 张菡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