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中联医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5919号
原告: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苑克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联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润,院长。
被告:**,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心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刚,天津津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联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骁骁
人民陪审员  刘秀琴
人民陪审员  马哲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红双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