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5309号
原告:**,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裕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联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中联医院、天津市新型建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7月17日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收取计36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