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福磊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3民初1453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全武,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文,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杜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29元,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64.5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傅 妮
 
 
                    二О二О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孜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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