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3民初1453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全武,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文,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杜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29元,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64.5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傅 妮
二О二О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孜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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