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绿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559号
原告:重庆绿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86号金科星城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994011M。
法定代表人:周媚,职务不祥。
被告:四川省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银海芯座B座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7422118E。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重庆绿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荣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绿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绿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