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保字1463号
申请人: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2751768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伟,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东路5号1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03民初109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XX园XX号楼,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XX园XX号楼,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XX园XX号楼,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朱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