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3执52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伟,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东路5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2月22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03民初109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民事判决书。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葛建中
审判员崔成元
代理审判员于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