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保字1138号
申请人: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津0103民初4340号之三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被申请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被申请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