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3执保字331号
申请人: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三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自2017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
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