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执1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负责人:董健,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禄辉,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华斌,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联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辉。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联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桂01执1938号,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负担申请执行费,但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本院另对被执行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未在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及贵金属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前述调查结果进行了确认。经询问,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未能向本院提供更多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均未实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全案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