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异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争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镇,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法定代表人:汪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6层606号。
利害关系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
负责人:方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玫,女,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蒙蒙,男,该分行员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于2007年、2008年对涉及上列被执行人的合同纠纷分别作出(2007)川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和(2007)川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四川高院将上述案件交本院执行,案号为:(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1月对被执行人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国际公司)名下的6001.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为7829万元。2019年7月15日,本院对拍卖款7829万元的受偿作出(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投公司)受偿4333.9452万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受偿3495.0548万元。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投公司以土地拍卖款应全部由其受偿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川01执异1802号执行裁定,驳回四川国投公司的异议申请。四川国投公司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请复议。四川高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川执复404号执行裁定,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1月17日举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蒋俊镇,利害关系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玫、邹蒙蒙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国投公司异议称,在法院执行中,四川国投公司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川国际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现为武侯横街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案涉土地,土地全部面积为9357.26平方米,拍卖处置面积为6001.42平方米),并付出39350140.04元巨大代价后成为案涉土地的首查封人,从而获得该宗土地的处置权。之后,案涉土地经法院委托拍卖,成交价为7829万元。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系被执行人中川国际公司另一案件的债权人,由于四川国投公司对案涉土地的查封先于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且付出了巨大代价。请求:全额受偿土地拍卖款,并将款项全部划至四川国投公司。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辩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在执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郑州中院对案涉土地进行了查封,且为首查封。法院作出的(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通知书认定,四川国投公司受偿拍卖款4333.9452万元,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受偿3495.0548万元正确。请求:驳回四川国投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案涉土地的总面积为9357.26平方米,中川国际公司名下的案涉土地涉及多个案件:1.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与中川国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后,分别作出(2005)民二终字第3-1号和(2005)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2.四川高院对中川国际公司为被告的二个案件分别作出(2007)川民初字第45号和(2007)川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3.郑州中院受理的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与中川国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关于案涉土地查封的基本事实
(一)关于案涉土地的首查封。河南高院受理的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案件,河南高院于2004年6月3日作出(2004)豫法立民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该案的查封为首查封。
2007年8月,四川高院在审理(2007)川民初字第45号案中,作出民事保全查封裁定,该裁定于2007年8月15日送达国土部门,并载明轮候查封案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四川高院上述两案判决生效后,交本院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
(二)本院执行中对案涉土地的查封。1.关于(2008)成执字第1160号案的查封。2009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08)成执字第1160-1号民事裁定,内容为:对中川国际公司9357.2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武国用(1993)字第××号]予以继续查封;期限从2009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8月14日止。该裁定的查封接续四川高院保全裁定的查封。2012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08)成执字第1160-4号民事裁定,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继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2.关于(2009)成执字第650号案的查封。2009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09)成执字第650-2号民事裁定,其内容为:对中川国际公司所有的面积为3322.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1993)字第××号],以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2011年4月、2012年4月,本院分别作出(2009)成执字第650-15号和(2009)成执字第650-18号民事裁定,将查封的上述土地表述为:“对被执行人中川国际公司位于成都市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武国用(1993)字第××号]予以继续查封。”2012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09)成执字第650-23号民事裁定,对上述裁定中查封的“面积为3322.24平方米”补正为“全部”。
(三)关于郑州中院的查封。郑州中院于2010年6月1日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区分局送达(2010)郑民四初字第64-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的内容为:冻结中川国际公司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查封中川国际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地籍号WH1-2-49,土地坐落武侯祠横街19号,土地证号武国用(1993)字第××号,使用面积9357.26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两年)。附:(2010)郑民四初字第64-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2年5月22日,郑州中院作出(2011)郑执一字第398-7号执行裁定,对案涉土地9357.26平方米予以续查封,查封期限为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23日止。
二、案涉土地的处置情况
经查,中川国际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经营状态为存续,现股票已终止上市。
(一)河南高院对案涉土地查封的处置情况。河南高院对案涉土地的查封为首查封,四川国投公司为取得案涉土地的处置权,在河南高院的主持下,中川国际公司与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于2011年12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中川国际公司委托四川国投公司支付39350140.04元后,终结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案件的执行。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收到四川国投公司代为支付的上述款项后,配合河南高院解除对中川国际公司财产的司法查封措施。四川国投公司于2012年1月4日、2012年5月28日分别支付19350140.04元和2000万元后,河南高院于2012年6月3日作出(2011)豫法执字第00008-1号执行裁定,其内容为:1.解除对中川国际公司财产的查封和冻结;2.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河南高院在执行该案中,查封和冻结中川国际公司的财产包含案涉土地在内共有九项财产。河南高院解封后,本院获得案涉土地的处置权。
(二)本院执行对案涉土地的处置情况。2012年11月22日,本院对案涉土地6001.42平方米予以拍卖,拍卖所得金额为7829万元。2019年7月15日,本院就该拍卖款项的受偿作出(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通知书,其内容为:一、四川国投公司受偿4333.9452万元(已支付2929万元,尚有1404.9452万元未支付);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受偿3495.0548万元[该款交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郑执一字第398号案件中处分]。本院在四川国投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目前尚未按该通知书内容支付相应款项。
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通知书、支付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四川国投公司能否对拍卖款全额受偿,以及本院作出的拍卖款受偿通知是否正确,下面对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一、关于四川国投公司在支付39350140.04元后,能否对案涉土地拍卖款全额受偿的问题
在河南高院的执行和解中,四川国投公司虽然代中川国际公司支付39350140.04元,但在异议审查中,四川国投公司既没有提供应从案涉土地拍卖款中扣除39350140.04元的生效法律文书,也没有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案涉土地价值占河南高院解除查封、冻结财产价值的比例,故无法确定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从四川国投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中所享有的受益金额。因此,四川国投公司请求全额受偿拍卖款7829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异议请求不能成立。
二、本院(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拍卖款受偿通知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院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通知书载明:“四川国投公司受偿4333.9452万元”“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受偿3495.0548万元”,由于郑州中院(2010)郑民四初字第64-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冻结中川国际公司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虽然郑州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查封的土地面积为9357.26平方米,但其受偿金额应以查封财产的郑州中院(2010)郑民四初字第64-1号民事裁定的金额2800万元为限,超过查封2800万元的部分应认定为被本院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08)成执字第1160-4号民事裁定查封。因此,本院(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通知载明的受偿金额与查封案涉土地的部分事实不符,应予以纠正。
综上,对案涉土地拍卖款7829万元,四川国投公司请求全额受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的受偿金额应以2800万元为限。因此,本院作出的拍卖款受偿通知其受偿金额应予以变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通知书“一、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偿4333.9452万元(已支付2929万元,尚有1404.9452万元未支付);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受偿3495.0548万元[该款交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郑执一字第398号案件中处分]。”为“一、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偿5029万元(已支付2929万元,尚有2100万元未支付);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受偿2800万元[该款交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郑执一字第398号案件中处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邱家德
审 判 员 杨 芳
审 判 员 何云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蒋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