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异189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中信银行大厦。
负责人:方萍,行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争涛。
被执行人: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永兴巷**
法定代表人:汪浩。
在本院执行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利害关系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本院(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异议称,本院(2009)成执字第650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效冻结面积为3322.24平方米,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只应按照拍卖3322.2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受偿;本院(2008)成执字第1160号执行案件属于轮候冻结,该分行所涉执行案件已为首轮冻结,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协字第18号函的意见执行。故请求:1、对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的受偿款项中止支付;2、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执行,全额支持其贷款本息。
本院查明,我院受理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三案(其中二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总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0.129498万美元及23844.17027万元人民币。2012年11月22日,本院拍卖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都市武侯区××6001.4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得款7829万元,经查,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经营状态为存续,终止上市。2019年7月15日,本院就该拍卖款项的受偿问题作出(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通知的内容为:一、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偿4333.9452万元(已支付2929万元,尚有1404.9452万元);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受偿3495.0548万元【该款交由河南省郑州中院在(2011)郑执一字第398号案件在处分】。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本通知支付案款。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均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目前尚未按照该通知内容支付相关案款。
以上事实有本院(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院尚未按照(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通知书的内容支付相关案款,执行行为尚未实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关于中止支付以及全额支持其贷款本息的请求,属于执行实施方面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若对本院相关通知有异议,可请求本院(执行实施部门)对相关通知进行修正,并要求说明理由以及相关法律依据,或依法提出其他诉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争
审判员 梁 楷
审判员 夏小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