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异180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争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如辰,女,系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男,系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永兴巷**
法定代表人:汪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div>
利害关系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负责人:方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玫,女,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员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及(2007)川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公司)、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经公司)等两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管理公司)针对本院作出的(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8月22日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国资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如辰、王勇,利害关系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伟、黄玫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国资管理公司提出异议称,在国资管理公司申请执行的两执行案中,依法查封了中川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现××)国有出让土地(以下简称案涉土地),并付出巨大代价后成为案涉土地的第一查封人,从而获得该宗土地的处置权。后案涉土地经法院委托司法拍卖,以7829万元的成交价由成都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成都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014年9月,法院告知国资管理公司中川公司的另一债权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称案涉土地的拍卖款应优先、全部偿付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剩余款项才能归国资管理公司。2019年7月,国资管理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通知书,认定国资管理公司的受偿额为4333.9452万元。国资管理公司认为,应全额优先受偿剩余的拍卖款4900万元。综上,请求法院将剩余的拍卖款4900万元全部划转至国资管理公司,尽快了结本案。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称,国资管理公司仅能就3322.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所得受偿,剩余款项应全部由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受偿。
本院查明,本院立案受理国资管理公司申请执行中川公司、外经公司等三案[其中二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执行案号:(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总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0.129498万美元及23844.17027万元人民币。
2009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09)成执字第650-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中川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号,面积为3322.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1993)字第11228号],以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2012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09)成执字第650-23号民事裁定,裁定对上述裁定书中的“面积为3322.24平方米”补正为“全部”。
2009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08)成执字第1160-1号民事裁定,裁定续查封中川公司9357.2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从2009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8月14日。2012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08)成执字第1160-4号民事裁定,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继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
2010年6月、2012年5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执行裁定,对案涉土地予以查封。
2012年11月22日,本院拍卖中川公司位于四川省××都市武侯区××6001.4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得款7829万元。经查,中川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经营状态为存续,终止上市。2019年7月15日,本院就该拍卖款项的受偿问题作出(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一、国资管理公司受偿4333.9452万元(已支付2929万元,尚有1404.9452万元);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受偿3495.0548万元[该款交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郑执一字第398号案件中处分]。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本通知支付案款。因国资管理公司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均提出执行异议,故本院目前尚未按照该通知内容支付相关案款。
另查明,2010年8月18日本院分别作出(2008)成执字第1160-2号及(2009)成执字第650-4号民事裁定,将上述两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国资管理公司。
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院尚未按照(2008)成执字第1160号、(2009)成执字第650号通知书的内容支付相关案款,执行行为尚未实施。国资管理公司请求将剩余的拍卖款4900万元全部划转至国资管理公司,属于执行实施方面的请求,该异议请求不属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中川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国资管理公司若对本院的相关通知书有异议,可请求本院(执行实施部门)对相关通知进行修正,并要求说明理由以及相关法律依据,或依法提出其他诉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桓
审判员  王军
审判员  于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