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工业集中区IVA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NBR991P(1-1)。
法定代表人:胡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藤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藤县。
本院在执行***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422民初3815号民事调解,于202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给付***兆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8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所欠的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的一年期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受理费1704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7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本案未执结标的120504元及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422执786号的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