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工业集中区IVA-7-2-1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NBR991P(1-1)。
法定代表人:胡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藤县)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金铁士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690223067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广西藤县。
本院在执行***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金铁士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42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金铁士服饰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多支付的定金6263.20元及双倍返还定金7473.60元,共13736.80元给申请执行人***兆混凝土有限公司,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桂D×××××号***-奔驰牌汽车进行了查封,但因无法查找到车辆,没能够进行处置。此外,通过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的调查财产情况、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422民初280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江河法
书 记 员 卢年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