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峰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峰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巨基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581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四川峰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1栋2单元11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203840815。

法定代表人:张波。

被申请人:泸州巨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希望大道183号5号楼1层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7CL9A6L。

法定代表人:杨小琴。

被申请人:杨小琴,女,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峰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巨基科技有限公司、杨小琴价值19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峰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巨基科技有限公司、杨小琴价值19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易珈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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