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保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攀枝花市兴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东区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10400797877335C。
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世全,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310576030。
被申请人:四川乐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3号5栋5层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4864D。
法定代表人:乐晓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610320431。
原告四川乐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成装饰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阳光康养公司)、攀枝花花舞人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舞人间公司)、攀枝花市兴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东投资公司)、攀枝花学院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大科技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川0402民初906号之一民事裁定,对兴东投资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账户的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兴东投资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乐成装饰公司申请对兴东投资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理由是乐成装饰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与幸福阳光康养公司签订《攀枝花国际康养学院土建、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1标段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了义务,幸福阳光康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穷尽执行手段后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终结本次执行后,以幸福阳光康养公司股东花舞人间公司、兴东投资公司、攀大科技发展公司理应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幸福阳光康养公司不能清偿乐成装饰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申请对兴东投资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兴东投资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要求解除保全措施。并提交了幸福阳光康养公司的章程及股东花舞人间公司、兴东投资公司、攀大科技发展公司出资比例和出资额,兴东投资公司已于2017年实缴出资15000000元的出资证明及转款凭据,即兴东投资公司已按章程要求如实履行了出资义务。兴东投资公司要求解除对其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账户的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攀枝花市兴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账户的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
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乐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阳家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