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乐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乐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3号5栋5层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4864D。

法定代表人:乐晓鸣,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攀枝花***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龙曙路199号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57DY530。

法定代表人:李中熹,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乐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攀枝花***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11152735.1元,执行费78553元,案件受理费8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2、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3、向公安交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4、我院执行的其它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4人位公寓钢制家具260套、2人位公寓钢制家具274套(含床、床板、衣柜、写字桌、写字椅),被执行人所有的格力空调181台。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查封财产现用于教学、暂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9)川040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