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保66号
申请人:四川乐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3号5栋5层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4864D。
法定代表人:乐晓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610320431。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兴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东区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97877335C。
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乐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成装饰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阳光康养公司)、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舞人间公司)、攀枝花市兴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东投资公司)、攀枝花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大科技发展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申请人乐成装饰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兴东投资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账户的存款1600000元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成装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攀枝花市兴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账户的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壹年,即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阳家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