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乐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民终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龙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57DY530。
法定代表人:李中熹,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攀枝花市丰润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乐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4864D。
法定代表人:乐晓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010764443。
原审被告: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银江镇阿署达村4社,用代码:91510400052151249G。
法定代表人:李家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晖,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610320431。
原审被告:攀枝花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机场路**学府广场**楼**,用代码:91510400323372538B。
法定代表人:刘黔蜀,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攀枝花市兴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大河北路**政府办公楼,代码:91510400797877335C。
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乐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兴东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金涛
审 判 员 董 敏
审 判 员 蔡林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苏祥伟
书 记 员 谷梓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