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洁雅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优洁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03民初17065号
原告:***,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榛,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中亚,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洁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笋岗东路2121号华凯大厦2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82612T。
法定代表人:唐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才全,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优洁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优洁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中亚,被告深圳优洁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龙、赵才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深圳优洁雅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2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25488元、后续医疗费12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1419元共计52744元。事实与理由:***经人介绍于2017年2月受雇于深圳优洁雅公司,工作地点为渝中区瑞天路雍江艺庭小区,工种为清洁工。每月工资为2000元。2017年3月9日,***在上班时不慎跌落。当天,***经送重庆市沙坪坝区医院住院治疗至当月20日。诊断为:1、右肱骨干骨折。2、右上肢绕神经损伤。受伤后,***只能请假回家休养。***多次与深圳优洁雅公司协商未果,故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优洁雅公司辩称,***受雇于深圳优洁雅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及摔伤住院十一天属实。深圳优洁雅公司根据员工工作天数确定劳动报酬,因此其诉称每月工资2000元不属实。***各项费用计算标准过高。事后,深圳优洁雅公司支付14000元用于***的医疗费并通过工资转账的方式向***支付了3400元用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受雇于深圳优洁雅公司。2017年3月9日,***上班清洗玻璃时不慎从梯子跌落。当天,***经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当月20日。入院和出院断均为:1、右肱骨干骨折;2、右上肢桡神经损伤;3、腰椎骨质增生;4、高血压病1级数5、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建议休息3月,加强营养及护理;2…”***产生住院费用14915.39元,其中深圳优洁雅公司垫付14000元。***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产生费用306.58元。
事发后,深圳优洁雅公司向***转账3400元,***同意扣除该款。
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护理时限进行鉴定。双方共同选定由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上述鉴定。鉴定过程,***放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7年10月12日,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民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后续医疗费约壹万仟元左右。2、***护理时限以伤后90日为宜。”该鉴定产生鉴定费用1300元及检查费用119.6元。
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用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受雇于深圳优洁雅公司,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深圳优洁雅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的损失依法计算如下:1、医疗费据票据确定为15221.9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50元计算,确定为600元。3、结合***的年龄及受伤程度再根据医嘱,本院酌情确定营养费为1000元。4、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住院期间按100元计算12天,院外按50元计算78天,护理费共计为5100元。5、误工费,误工时间计算住院12天及医嘱休息3个月,标准按***举示的工资料单即每月收入2000元计算,确定为6800元。6、后续医疗费,据鉴定结论确定为12000元。7、交通费酌情确定5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不予支持。9、鉴定费据票据确定为1419元。上述损失共计42640.97元,扣除深圳优洁雅公司已经垫付的14000元医疗费及***同意抵扣的3400元,尚应支付的金额为25240.9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优洁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5240.9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负担344元,被告深圳市优洁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德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阳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