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洁雅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洁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3民初22732号 原告:深圳市优洁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笋岗东路****大厦2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82612T。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31618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3201110740951。 第三人:深圳市京基海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大梅沙盐葵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637943。 委托诉讼代理人:**樟,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原告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5月31日终止,并于2018年6月1日至6月13日期间与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与被告为父子关系。 二、第三人曾将酒店物业的日常清洁服务工作外包给原告,双方先后签订有2份《清洁服务承包协议》,期限分别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签订时间分别为2016年5月25日、2017年6月13日,两份协议均约定有日常保洁人数为21人、该些员工需服从第三人管理及其他相关内容 原告、第三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主张前述协议为第三人、原告之间的协议而无法确认真实性,但承认该两单位间每月外包清洁等费用的银行转账回单及相关发票的真实性,而该些证据可以证明上述清洁外包及协议签署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清洁服务承包协议》生效期间,原告按约定安排员工到第三人处工作.2018年3月26日,***入职原告处并在第三人处从事清洁工作。 四、2018年5月初,第三人就清洁服务工作外包事宜向原告等单位进行标,原告之后进行了投标,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为一年,第三人于当月16日进行了开标工作,第三人与原告曾用微信就招投标及其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商:2018年5月17日,第三人告知原告“目前投标还是你的价格最低!领导待定中”,原告回复“**”;2018年5月24日,第三人说“那就按原价条款再续签一个月吧”,原告没有回应;2018年6月8日,第三人又说“之前2680一个月!如果现在调整给你2880一个月就可以继续合作是不是”,原告回复说“可以”,第三人又问“2800行不行的”,原告称“做不了”、“最低价2880°,第三人则用ok的手势予以回复。 五、2018年5月31日后,原告之前派往第三人处的员工(含主管***)继续在第三人处工作。 六、2018年6月13日,***猝死于第三人处。之后***被深圳市公安局***出所羁押,2018年6月14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前往***出所作担保,保证***随传随到,***因此得以先行离开派出所。 七、2018年6月22日,原告派营运总监***和一个部门经理至第三人处让在该处工作的员工签字。深圳市公安局***出所接警后于2018年6月22日16:30左右开始对前述员工中的***、张选加进行了询问,并于同日19:56开始对***进行了询问,询问以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在询问中表示当天上午11点左右,其接到一个自称是外包公司徐经理的人的电话,说要签一个劳动合同(因为清洁工是外包的,劳动关系属于外包;其接完电话就到第三人***等该经理,经理到了后拿出合同让其签字,说是签了合同就马上发工资,其签完合同后,该经理挨个打电话,把大家都叫过来签字;因为签字的同事大部分都不识字,都怕被骗,大家商量了一下,担心他们会做假合同就跟酒店说明了情况,然后酒店经理带我们来了派出所;因为不大识字、就没有看合同内容,就看到开头有“劳动合同”之类的字,但不清楚合同内容;因为经理说签了合同才发工资,所以没看合同就签了;当时签了两份劳动合同,还有一份空白的白纸就只是在上面签了个字,然后摁了指印。张选加则在询问中表示其到达***时,已经有很多同事在排队签字了,等排到张选加时就问那两个经理签字缘由,他们给的解释就是只有签了字才能尽快发工资,于是就在那两个经理准备好的白纸上挨着上一位同事的签名后面签了名字;原告是第三人所有清洁工的承包公司,清洁工的工资就是第三人给原告,然后原告给发工资,以前工资一般是直接打入银行卡的,从来没有出现过要签字才发工资的。在***询问笔录中,询间开始时,对公安机关有关“你今天为什么来公安机关”的问题,***回答称,2018年6月22日,其与另一个部门经理在第三入处让被中请人公司名下的保洁员签字的(补签合同),现来派出所协助调查。之后,对公安机关有关“事情经过”的问题,***表示,由于原告最近在查是否有名下员工有未签劳动合同的,所以在要对之前所有在职员工进行劳动合同补签,于是在当日10时许和部门经理共同赶往第三人处跟进工作,到了酒店后,就挨个联系那些需要补答劳动合同的清洁员工,之后就在第三人员工通道口处的一个员工签到处等那些员工前来签字,这里有7人需要补签合同,另外还有3人是之前已经有签,但是未在劳动合同签收记录表上登记在所有员工签字完毕后,其与部门经理就离开了第三人处,后在16时许接到派出所电话,让来派出所协助调查。对“为何忽然要对之前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进行补签”的问题,***回答称,不是忽然,是原告每隔半年要进行一次员工劳动合同整理,对合同到期或之前漏签的劳动合同进行整改。之后对“在合同当中各个员工的合同开始日期不相同,但是截止日期却都是2018年5月31日的解释”的问题,***表示,因为与第三人签的外包合同截止至2018年5月31日,所以劳动合同当中各个员工的合同开始日期不相同,但截止日期都是到2018年5月31日,在这个日期之后,那些在第三人处工作的清洁员工可以选择继续留下,但是不属于原告的员工,如果这些清洁员工还想跟着原告就与原告续签合同,原告会安排到其他工作点。 八、2018年6月22日17:30后,原告转账支付***2018年5月工资、同时,原告还转账支付了其他派往第三人处工作的员工工资,其中包括**、***、张选加及主管***等。 九、因之前由原告派往第三人处且2018年6月仍在该处工作的员工的该月工资没有单位进行支付等原因,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8年7月4日介入处理。该调解委员会问第三人“对于所涉及到的清洁工人被拖欠的6月份工资,你们酒店愿意协助处理,并全部先行垫付吗?”,第三人表示,出于社会责任及人道主义考虑,同意先行垫付工资,待该批员工收到原告拖欠的工资款后偿还给酒店,2018年7月31日后原告仍未偿还的,该批工人得同意将对原告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进行代位求偿。同日,第三人垫付了相关工资款项,该些员工亦当场签署了协议书,协议书均约定有系原告员工、第三人所支付款项系垫付款、同意转移债权等其他相关内容。 十、2018年8月7日,***返回第三人处拿个人生活用品如被子等东西,第三人因此与***就2018年6月13日***死亡前后的事情经过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沟通,第三人将该见面沟通等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被告对该录音录像没有异议,原告确认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但表示第三人在引诱、诱导***,并对其要达到的相关目的,要求***作出对其有利的陈述。该录音录像显示,双方在有说有笑的氛围内进行了沟通、配合;***对原告派其到第三处担任现场主管、负责员工及安排***死亡前工作等事实予以承认,并在第三人的要求下,边回忆边说边写地手写了一份《关于夜班员工***事件的经过》,在书写过程中,第三人曾有帮***就基本事实及案发经过一起回忆、提醒等情形,但***对第三人的提示、提醒予以认可,并且,第三人亦曾多次提示***据实写、实事求是就好,未见第三人有引诱、诱导等情形,本院因此对该录音录像予以确认。 十一、关于仲裁请求。 被告主张,***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原告处,并被派往第三人处从事清洁工作,直至死亡之日。 原告确认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劳动关系,并确认***的职务为清洁工、工作地点为第三人处,但主张,其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5月31日依法终止,2018年6月1日至13日***与第三人建立有劳动关系;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包协议已于2018年5月31日终止,并且其并没有中标第三人新的一年的清洁服务合同,也没有与第三人就是否延期一个月的服务达成过一致意见,也没有签订过补充协议;2018年5月31日承包协议截止后,第三人还没有最终确认是哪家清洁服务公司接替原告,而在清洁行业,这些清洁工并不是跟随着清洁公司走,即使承包合同终止了,劳动合同终止了,也不会随清洁公司离开,而是留在酒店,由下一家清洁机构接手,这是行业惯例;在5月31日之后,第三人并没有确认清洁机构,但是要求原告的协调主管***继续留在酒店进行管理,直至新的竟标机构确认之后,因此,除***仍然是原告员工外,之前派往第三人处的其余人员已经不是其员工,而是第三人的员工;由于***年龄较大,如果仍然生存,应于2018年8月12日满60周岁,且清洁承包协议在2018年5月31日终止,原告没必要,也不会再与***建立劳动关系。***死亡后,第三人为了推卸责任,将双方根本没有达到的一致意见解释为已经达成,纯粹是对双方真实意思的歪曲。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31日)、书面证人证言(2份,主文内容一致且均为机打版本)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申请其中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当庭表示,其不认识书面证言里面的文字,原告虽然有念过,但有时记不清楚,现在已经不清楚其内容其书面证言中有关承包结束后员工由新承包公司承接系行业惯例的内容是猜测的;***生前,其与***均由***带班安排工作;2018年6月30日,新中标公司不让其在第三人处上班了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面证言均不予认可,但对当庭所作的证言没有异议。第三人对前述劳动合同、书面证言及当庭作证证言均不予认可,但确认**在2018年6月也是由***负责安排工作的。 第三人主张,2018年5月,第三人召开招投标工作,原告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是,由于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未能完成承包协议的签订,第三人与原告沟通将合同的履行期延长一个月,双方已经经协商达成一致,2018年6月,仍然由原告安排其员工继续完成原承包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因此2018年6月双方仍存在清洁服务承包合同关系;2018年3月26日原告将***派至第三人处工作直至6月13日死亡,期间***由原告进行管理、安排工作,***系原告的员工,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支持其主张,第三人提交了2018年5月至6月的每天优洁雅员工签到表、2018年4月至5月优洁雅员工考勤表,2018年6月11至12日交班表原告派至第三人处工作的员工的说明材料(共15份,其中包含***的《关于夜班员工***事件的经过》)及其他相关证据子以证明。被告对前述签到表、考勤表、交班表及说明材料等证据均予以确认。原告对前述签到表、考勤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认可其证明内容,并表示考勤员是第三人的员工,签到表、考勤表的纸质文件均由第三人制作,上面的抬头并非原告提供;对交班表、说明材料,原告均不予确认。 各当事人均确认***、原告及第三人之间未曾签订过劳务派遣合同。 本院认为,各当事人对2018年3月26日至5月31日期间***与原告建立有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2018年5月31日之后劳动关系的问题,首先,原告的营运总监***于2018年6月22日询问开始时表示当天其与另一个部门经理在第三入处让原告公司名下的保洁员签字(补签合同),并未否认该日之前相关保洁员与原告之间仍存在有劳动关系的事实,其之后主张“2018年5月31日之后,那些在第三人处工作的清洁员工可以选择继续留下,但是不属于原告的员工,如果这些清洁员工还想跟着原告就与原告续签合同,原告会安排到其他工作点”,但未见有原告通知或让员工选择等方面的证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原告主管***于2018年8月7日确认原告派其到第三处担任现场主管、负责员工及安排***死亡前工作等事实,并且,第三人提交的《关于夜班员工***事件的经过》有***签字,原告不申请笔迹鉴定,该材料的关键内容与录音录像亦能相互吻合,本院予以采纳。第三,作为原告一方的证人,**确认***生前系由原告主管***带班安排工作,该证言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反而可以证明被告及第三人的主张。第四,***及张选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相关员工在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签署的协议等均可证明之前派往第三人处工作的员工与原告仍建立有劳动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第五,原告主张,清洁承包合同终止后相关员工的劳动关系由酒店或下一家清洁公司接手属于行业惯例,并提交书面证言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明,但证人**出庭作证时表示不认识字、不清楚书面证言内容对行业惯例系猜测而知,并且,出庭证人仅**一人,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另一个证人未出庭作证,对其书面证言,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未就其有关行业惯例的主张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从2018年5月至6月第三人与原告就招投标及其相关事宣进行沟通、协商的微信记录来看,双方至少已就延续承包事宜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如无***死亡等意外事件发生,双方应会续签书面承包协议。而事实上2018年5月31日后,之前派往第三人处工作的员工仍在第三人处从事原劳动。交班表有原告主管***的签字,但原告申请笔迹鉴定,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考勤资料有原告之前派往第三人处的员工(合***、***及其他相关人员)签字、格式相同并跨越书面承包协议期限内外,可见该些员工仍以原方式进行管理,原告虽然主张考勤员是第三人的员工等,但承包协议本就约定有相关人员需服从第三人管理等内容到员等情况不应影响劳动关系等事实的认定;2018年5月31日后,***等工作人员几乎不变、管理模式亦未发生变化,可以证明第三人有关延续承包及劳动关系等主张。因此,对被告及第三人有2018年5月31日后相关人员仍与原告建立有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但,***已于2018年6月13日死亡,故原告与***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于死亡之日终止。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已死亡,并且,公安机关2018年6月22日介入处理了劳动合同补签问题,***及其他相关人员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尚存在争议,劳动合同载明的截止日期不足以证明原告期满终止的主张,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不存在争议,亦不影响本院上述有关劳动关系的认定。 综上,本院确认,在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与原告存在有劳动关系。 十二、仲裁情况:被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确认***2018年3月26日至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裁决:1、确认***与原告在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原告深圳市优洁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优洁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