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旋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和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2901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南段3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旋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街道办事处铁西路北段路西1号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北段路西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遂平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阳县。
被告:***,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魏民樑,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旋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和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魏民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9.12元,由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