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与某某和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2851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与海兴路交叉口亚龙湾东湖东大门广场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659992772。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该行资产管理部员工。
被告:***和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北段路西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688161581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安阳县明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6724927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与被告***和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阳县明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