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1016号
原告: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辛店镇白营村。
法定代表人:关奎家,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鑫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明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55531.62元并按6%年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6日中饰正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双方于2017年7月30日办理完工程材料结算单,被告尚欠中饰公司工程余款101755.04元及质保金49776.58元。2018年6月18日,中饰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通过特快专递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六冶公司辩称,六冶公司未收到债权人中饰公司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双方工程结算未全部完成还有部分争议,六冶公司不能在中饰公司不到庭的情况下支付工程款,以免重复支付;六冶公司也没有收到原告的债权转让通知;中饰公司与六冶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适用专属管辖,案涉工程在洛阳市××西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该抗辩既包含实体权利也包含诉讼程序权利。原告所受让的债权系对建设工程款支付的请求权,应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洛阳市××西区,本案应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