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91财保54号
申请人: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辛店镇白营村。
法定代表人:关奎家,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孙白路315号1幢102。
法定代表人:赵方。
申请人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4756.5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关奎家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一套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金融存款1774756.59元。若金融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关奎家(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路西侧创展水岸贵都2幢1-70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洛市房权证2008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武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