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洛阳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91财保62号
申请人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瑞丽
书记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