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05民初3423号
原告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为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06元,由原告洛阳市明鑫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恒飞
书记员 王丽媛